法院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能查封的房子包括: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如果房屋超出了生活必需的范围,比如面积过大或豪华程度过高,或者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居住的房屋,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被执行人其他家庭成员的房屋:
即房屋所有权明确属于被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与被执行人的债务无关。
用于家庭生活居住的第三人的房子:
如果房子是第三人的,且该第三人与被执行人的债务纠纷没有关系,法院不能查封。
有国际条约保护的房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同外国或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中,规定了免于查封的财产。
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例如,未公开发明或者发表的著作品等。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房屋为被执行人的必需住房,法院也是可以查封的,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申请执行人可以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并通过法律途径争取自己的权益。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详细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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