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贷款抵押物价值认定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业务标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切实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按照《通知》,缴存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一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时,抵押物价值按照购房合同注明的房屋总价认定。缴存职工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时,抵押物价值按照购房合同注明的房屋总价与评估价值二者就低。缴存职工办理商转公贷款(含组合贷款)时,抵押物价值按照原交易时的房屋总价与评估价值二者就低。
评估价值可由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出具的房屋价值确认函进行认定,也可由在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准入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认定,由此产生的评估费用无需缴存职工负担。在承办银行准入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若提供与评估对象真实情况严重不符或严重高估的评估报告,将被列入中心信用黑名单,后续将不采用该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通知》指出,未列入上述调整范围内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规定为准。规定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闽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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