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通知金,通常被称为 代通知金,是指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而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支付的一个月工资就被称为代通知金。
具体来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需要注意的是,代通知金并不适用于所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只有在上述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此外,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是不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根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的一定金额,而代通知金是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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