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是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体制定过程如下:
1953年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
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第一部选举法的基础上,制定通过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后续修正
1982年
1986年
1995年
2004年
2010年
2015年(根据中央18号文件进行修正)
制定依据:
选举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旨在规范选举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最高军事机关的原则、方法、组织、权利、程序,以及对选举的经费、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等。
这些制定和完善过程体现了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和进步,确保选举的民主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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