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制定规章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这些部门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这些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同样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这些市人民政府在特定领域内也有制定规章的权力,以适应本地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总结来说,制定规章的主体包括中央政府的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地方政府(包括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这些主体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以规范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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