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架构在中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的法律条款包括股权、税务和外汇管理等方面。拆除VIE架构后,回归A股的公司需要符合沪深两市上市的条件。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制要点:
《外商投资法》
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如果VIE模式或架构未被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则根据“非禁即入”原则,VIE模式将继续存在。
《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该法律文件对VIE架构企业的监管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并影响了相关企业的合规性。
《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该规定对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允许在满足合规要求的VIE架构企业备案后赴境外上市。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该办法对备案程序进行了规定,旨在完善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制度。
香港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主板上市规则》和《GEM上市规则》对采用VIE架构的上市申请人作出了相关释义和指引。
拆除VIE架构的要求
拆除VIE架构成功后回归A股的公司,需要符合公司在沪深两市上市的条件。
请注意,以上信息基于提供的参考信息,并可能受到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变化的影响。如需最新的法律信息,请咨询专业法律顾问或相关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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