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的表决规则如下:
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表决方式:
表决应实行记名投票,以确保投票过程的透明和可追溯。
通过条件
需要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
出席会议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需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特别规定
对于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如果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则对于某些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并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决议效力: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会议召集:
首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并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举行。
以上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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