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诉讼的过程及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只有当事人才是处分权的享有者。
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范围包括对程序利益的处分和实体利益的处分
在程序方面,当事人对诉讼的进行和终结有决定权,例如提起诉讼、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撤诉等。
在实体方面,当事人自主决定审理的对象和范围,例如选择诉讼请求的内容、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或放弃诉讼请求等。
处分权的行使贯彻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从诉讼开始到结束,当事人都有权处分其权利。例如,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或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提出反诉;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启动二审程序,并确定上诉审理的范围。
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
诉讼只能因当事人行使起诉权而开始,因当事人自主的撤诉行为而结束。
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项法院不能对其作出裁判。
当事人可以一在诉讼中变更、放弃和追加诉讼请求。
原告可以放弃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诉讼中就民事争议的解决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
这些原则体现了民事诉讼的私法自治精神,保障了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得非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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