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在法律术语中称为诉讼,是指发生利害冲突的双方到官府或长官那里去告状,请求裁决是非,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的活动。或者因为被人告到官府或者长官那里同对方争论辩白,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的活动。打官司通常包括起诉、审判和执行三个最基本的阶段。其中,起诉是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审判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执行则是法院对裁决结果进行强制执行。
在我国,打官司涉及的活动包括: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有关的人依照法律为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或解决权利义务纠纷、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所进行的一切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因其职权行为而引发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解决这种争议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对该职权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对其是否正当、合法作出判定,以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人们俗称为“民告官”,也叫打行政官司。
打官司不仅限于民事案件,还包括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涉及对犯罪行为的指控和审判,而行政案件涉及对行政机关行为的司法审查。无论哪种类型的案件,打官司都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和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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