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1. 土地所有权;
2.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可能会随着法律法规的更新而有所变化,因此在具体操作时应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相关文章:
月收入4700元负债2544万元, 37岁女子申请破产! 法院回应↗05-10
太原市预计新增1万+停车位04-24
民乐县海潮坝水库管理所开展设施设备大检查 确保春灌顺利进行04-09
王旭调研春季农业生产及森林防火工作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