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和排水关系:
包括生活、工业、农业用水,特别是高低地、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需水与排水,以及水利与水害关系。
通行关系:
包括穿越邻地至公共通道的通行权,通过邻地设置管道和线路,以及因建筑施工而使用邻地等。
土地关系:
涉及不动产权利人为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时产生的纠纷。
通风、采光和日照关系:
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
防止危险和危害:
如环境污染、存放及使用易爆、易燃物、近房施工、危险建筑等,相邻双方应避免由于自己方面的原因对邻方造成危险及危害,并且有权要求排除来自对方的危险和危害。
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循《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即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当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时,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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