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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应按相邻关系处理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4:40:29    

用水和排水关系:

包括生活、工业、农业用水,特别是高低地、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需水与排水,以及水利与水害关系。

通行关系:

包括穿越邻地至公共通道的通行权,通过邻地设置管道和线路,以及因建筑施工而使用邻地等。

土地关系:

涉及不动产权利人为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时产生的纠纷。

通风、采光和日照关系:

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

防止危险和危害:

如环境污染、存放及使用易爆、易燃物、近房施工、危险建筑等,相邻双方应避免由于自己方面的原因对邻方造成危险及危害,并且有权要求排除来自对方的危险和危害。

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循《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即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当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时,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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