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投诉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消费者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权利受到损害的投诉。
2. 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法定义务的投诉。
3.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而权益受损的投诉。
4. 消费者对购买的生活消费品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方面的投诉。
5. 消费者对服务质量及其价格等方面的投诉。
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的投诉包括:
没有明确的被投诉方;
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经营者事先已经向消费者真实地说明商品存在瑕疵等情况;
争议各方已经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并履行,且无新理由和相关依据的;
购买商品用于生产和销售的投诉;
企业(包括个体户)之间经济纠纷的投诉;
个人之间私下交易商品的投诉;
提不出被诉者的名称和地址的投诉;
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投诉;
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的投诉;
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不符合国家法规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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