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行为人行为的合法性 :要式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性要求,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成立条件的必要性:
要式法律行为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或程序,如书面形式、登记、批准等,才能认定为成立。
类型
要式法律行为:
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具体合同类型
民法典上的合同: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等,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特殊合同:需要登记、批准的合同,如专利权转让合同、商标权转让合同、不动产或重要动产抵押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等。
例外情况
有些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城市私有房屋租赁合同等,虽然属于要式法律行为的范畴,但已经进入到履行合同的阶段,不应当再否认合同的成立。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尤其是涉及复杂的法律行为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以确保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相关文章:
巴黎为塞纳河申请“法人资格” 通过后塞纳河将正式拥有“生存权”06-06
通过立法让民企吃上“定心丸”,全国政协委员张健讲述提案背后的故事06-04
挂靠人能否依据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主要取决于发包人在缔约时对挂靠关系是否知情05-26
金观平:良好法治环境力促民企做强做优05-23
财面儿丨新城控股:1-4月销售金额约68.63亿元05-13
港股早报|中美达成重要共识 4月新能源乘用车市场零售同比增超2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