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是指 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在收养的法律行为中,涉及三个主要角色: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收养人为养父或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送养人是抚养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或其他人。
收养的主要特征包括:
法律行为: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通过法律程序将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
拟制血亲关系:
收养关系使本无真实血缘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
身份关系的变更:
收养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会产生两个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
条件和程序:
收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收养人的条件、被收养人的条件以及送养人的条件等。收养行为需要经过主管机关的登记,收养关系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收养制度的目的是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拟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从而在法律上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如抚养教育、赡养扶助及财产继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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