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5月27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张孙小娱)日前,市民姜先生致电“烟台民意通”热线6601234咨询,烟台医保参保职工普通门诊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分别是多少,享受普通门诊待遇时是否需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约?
记者从市医保局了解到,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由500元、800元、800元分别降低至200元、400元、600元。起付标准仍然实行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合并计算。
在职职工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由75%、65%、55%提高至80%、70%、6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比在职职工提高5个百分点,即85%、75%、65%。
一个自然年度内,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普通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300元分别提高至5000元、6000元。
职工享受普通门诊待遇时不需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约。参保人首次就诊时由医保信息系统自动签约,当签约的定点医药机构无法满足诊疗需求时,可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普通门诊定点医药机构就诊,无需另行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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