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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流量”致推广费打水漂,法院审结一起互联网广告流量作弊案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8 20:16:00    

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互联网广告合同纠纷案,对互联网广告行业中频发的“流量作弊”责任认定问题作出明确指引。法院判决认定,广告服务提供方因未履行反作弊义务导致流量质量不达标,需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而违规转包的广告需求方亦被指违背诚信原则。该案为行业厘清权责边界、规范交易行为提供了重要参考。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此前签订《流量交易技术平台合作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广告流量推广服务,乙公司根据展示及点击流量支付费用。合同明确禁止甲公司通过刷机、点击作弊等手段虚构流量,否则相关流量费用将不予结算。合作期间乙公司以甲公司提供的流量存在“无效点击”“作弊流量”为由拒绝支付费用,甲公司遂提起诉讼索要推广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作为广告服务提供方,其核心义务在于确保流量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并严格遵守反作弊条款。然而,案外广告主及流量推广服务相关主体提供的书面证据显示,甲公司提供的流量存在“无效流量”“作弊流量”等严重质量问题。尽管合同未明确约定验收流程,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法院认定甲公司未能履行反作弊义务,导致流量不达标,构成根本违约。最终,法院驳回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广告服务提供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反作弊义务,导致提供流量质量不达标,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在互联网广告业务中,流量质量是对广告服务提供方的核心要求,广告服务提供方须严格遵守反作弊条款,避免使用虚假流量。另外,合同应当明确验收标准及违约责任,以降低争议风险。对于广告需求方来说,选择合作伙伴需要审查其资质及履约能力,如果存在多层转包,需提前取得上游许可,避免因违规转包而触发违约责任。在互联网广告业态中,各方应强化数据透明度,探索第三方监测机制,共同抵制数据造假、流量作弊,维护健康的网络生态、诚信的交易环境以及消费者的各项权益。

编辑 刘倩 校对 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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