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日报全媒体讯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麻溪铺法庭调解一起丈夫以婚内财产向“第三者”示爱、违反公序良俗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有效维护了婚姻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李女士与艾先生为夫妻关系,两年前艾先生出差途中与钱女士“邂逅”,后逐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交往期间,艾先生多次与钱女士外出旅游,并通过购买礼物、转账大额资金高调“示爱”,经济往来累计高达40万余元。李女士发现后,遂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钱女士返还财产。钱女士以其不知晓艾先生为已婚,双方交往系正常恋爱为由抗辩,拒绝返还。
【法院审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它财产制的情况下,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本案中,艾先生为博得被告钱女士欢心,多次大量将其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钱女士。而前述款项既非艾先生日常生活所必需,也未征得原告李女士的同意。艾先生对被告钱女士的赠与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李女士的合法权益,且明显与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相悖,应依法确认艾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经过承办法官向被告钱女士释法析理,被告钱女士最终同意在给定期限内向原告李女士返还前述款项。本案终以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体系的一次重要革新与完善,其中第七条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无效。该条款不仅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为婚内共同财产的保护筑起法律的屏障,更重申了婚姻伦理价值观念,巩固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否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赠与效力,有助于提升公众对婚姻忠诚和夫妻共同财产保护的认知,引导公众树立起正确的婚恋观,自觉遵守婚姻道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讯员 王忠宇 谢正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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