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利益保护是 行政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属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子原则。它指的是当行政机关变更、撤销或废止以前作出的对相对人授益性行政行为时,对于行政相对人因信赖这一先行行为而产生的支出和损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补偿责任。这一原则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信赖的保护,确保其因信赖行政机关的行为而作出的安排不会因行政行为的变动而遭受损失。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诚实信用,确保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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