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这意味着在法律上,首封法院具有优先权。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首封法院怠于实现债权的情况,导致抵押权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受到限制,进而产生矛盾。例如,在海南高院的一个案例中,工行海口新华支行作为抵押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青岛中院将首查封财产移交其处分,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因此,虽然首封法院在法律上具有优先权,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考虑各法院的执行效率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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