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现行刑事立法中规定了多个死刑罪名,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内乱罪(第87条)
意图内乱而杀人罪(第88条)
诱致外患罪(第92条)
通敌罪(第93条)
募兵利敌罪(第94条)
提供设施利敌罪(第95条)
破坏设施利敌罪(第96条)
间谍罪(第98条)
爆炸物品使用罪(第199条)
放火致死罪(第164条)
杀人罪(第250条)
背叛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
投敌叛变罪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资敌罪
决水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强奸罪
贪污受贿罪
以上列出的罪名中,有些是根据特定法律条文规定的,而有些可能是根据刑法典或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值得注意的是,韩国自1997年以后未执行过死刑,目前约有55名被判处死刑但尚未执行的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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