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应当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具体办理地点根据收养人的情况有所不同:
收养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和孤儿:
在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在未成年人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有监护人监护的孤儿:
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
在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此外,夫妻双方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综上所述,领养人可以根据上述规定,选择相应的收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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