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客观上不能提供原件
原件已经灭失:有证据证明复印件的原件已经丢失或毁坏。
原件在其他人手中:原件被第三方持有,且提供方无法获得。
原件因篇幅或体积过大:原件的尺寸或重量使得提交变得不便。
主观上不能提供原件
无正当理由:提供方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证据证明其无法提供原件。
法律或程序上的限制
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即使合法通知,对方仍拒绝提交原件。
原件在第三方控制下,且有权不提交:第三方持有原件,并且有权选择是否提交。
其他特殊情况
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无法获得原件: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其他方式仍无法获得原件。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书证复印件的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进行核对,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无法提供原件的客观原因,并且该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无法提供原件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可能会影响证据的有效性和案件的审理结果。
建议:
在提供书证复印件时,应尽可能提供其他辅助证据来证明其真实性,或者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原件。如果确实无法提供原件,应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以避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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