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级残疾包括以下情形: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精神障碍或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外伤性癫痫(轻度)。
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口角歪斜。
一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一足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四肢重要神经损伤(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遗留相应肌群肌力3级以下。
头面部损伤
头皮瘢痕形成或无毛发,达头皮面积50%。
颅骨缺损25.0cm以上,不宜或无法手术修补。
容貌毁损(轻度)。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20.0cm。
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30.0cm²。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眼睑功能受损。
双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
双眼角膜斑翳或血管翳。
一眼盲目3级。
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视力≤0.5。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双眼象限性视野缺损。
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
颈部及胸部损伤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50.0cm²。
甲状腺功能损害轻度。
肋骨骨折,若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肩胛骨骨折导致肩关节活动度丧失占比一侧肢体在25%以上。
上肢及关节
骨折移位及创伤不严重经治疗稳定后,肩关节活动度影响不大。
其他损伤
轻度癫痫。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
颈部瘢痕畸形,但不影响活动。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面部有≥8cm²或三处以上≥1cm²的瘢痕。
两个以上横突骨折。
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
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
1~2节脊柱内固定术。
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一手食指2~3节缺失。
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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