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开挖涉及多个单位和部门,主要包括:
1.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挖掘申请的审批工作,核定挖掘工期、范围、修复费用,并监督挖掘修复工程。
2.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项目,审核交通组织设计方案。
3.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下管线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意见。
4.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挖掘城市道路施工项目的污染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5. 管线产权单位:依法履行管线保护职责,参与地下管线安全管理,保障管线安全运行。
6. 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养护接管单位、质监站、安监站、环保局、交警、建设单位等进行监管。
7. 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测量单位、监理单位:参与城市道路挖掘工程的施工及监理工作。
8. 当地街道居委、绿化、市容、渣土管理、河道、航道、防汛办、水警等地方管理和协调机构:参与相关城市管理工作。
这些单位和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工作,确保城市道路开挖工程的顺利进行,同时减少对市民生活的影响和重复开挖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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