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耕地: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水田和旱地。
2. 林地:用于种植树木的土地,包括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等。
3. 草地:用于放牧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和人工草地。
4. 养殖水面:用于水产养殖的土地。
5.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成员个人长期使用的土地。
6. 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
7. 乡镇或村在集体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
8. 乡镇企业在使用本乡镇、村集体土地时,依照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后,土地所有权可能转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农民有权依法使用、管理和经营这些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耕地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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