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取书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收集/调取原件
尽量调取原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如原件有困难或出于保密需要,可以调取副本或复制件,但需有相关说明和确认。
公安机关调取实物证据
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被调取单位或个人需在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拒绝的需注明原因。
制作副本/复制件
应附有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盖章。
制作人不得少于2人,以确保证据的可靠性。
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
需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
复印件上需注明“此材料复印于xx单位(个人)处,共计x页,已与原件核对无异,因档案管理要求(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等取得原件却有困难的原因),原件存于xx单位(个人)处”,并由提供人和2名调取人签名、签写日期,加盖提供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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