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共有部分主要包括:
1.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不包括城镇公共道路;
2.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不包括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
3.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4.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5.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
6. 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
7. 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
8. 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9. 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
共有部分由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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