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遗失公示期 不得少于六十日。具体而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此外,虽然《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提到清算组在成立后六十日内应在报纸上公告,但这与承兑汇票的公示催告期限不同,因此不适用于承兑汇票的公示催告。
综上所述,承兑遗失公示期至少为六十日,具体天数由法院根据案情决定。建议失票人在申请公示催告时,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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