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故意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概念,它指的是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对侵害范围和侵害性质的认识尚不明确的心理态度。具体来说,概括故意有以下几个特点:
行为人对多次实施性质相同的危害行为具有大概的犯罪意向,但对行为的具体次数、对象、手段、时间以及地点等内容缺乏明确认识。
概括故意从性质上可以分为对行为性质认识和对行为结果认识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对于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多大的危害结果,波及多少犯罪对象,认识处于不确定状态。
概括故意是行为人对于认识的具体内容并不明确,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概括故意可以分为对行为认识不明确的概括故意、对行为对象认识不明确的概括故意以及对危害结果认识不明确的概括故意三种。在罪数认定上,概括故意按照处断的一罪处理。
概括故意表明行为人“明知故犯”的心理实际,是行为人负担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例如,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行为人只要认识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和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尽管其认识是概括的,尚不具体,一样成立犯罪故意。
综上所述,概括故意是一种复杂的主观心理态度,它涉及行为人对多次实施性质相同的危害行为的总体意向,但对具体实施细节的认识不明确。这种心理态度在刑法上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关系到罪数的认定和刑事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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