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隐私权包括以下内容:
个人生活自由权:
公民有权自主决定个人生活方式,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和限制,例如选择自己的住所、出行方式、社交圈子等。
情报保密权:
公民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和资料享有保密的权利,有权要求他人不得泄露、传播或利用自己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
个人通讯秘密权:
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到法律保护,他人不得窃听、窃取或非法干扰公民的通讯,例如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通讯内容。
个人隐私利用权:
公民有权依法利用自己的隐私权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例如利用自己的形象或身体从事艺术创作、利用自己的生活经历撰写自传等。
隐私隐瞒权:
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
隐私支配权:
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隐私维护权:
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力与私力救济。
住宅不受侵犯权:
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
个人活动不受监视权:
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
性生活不受干扰权:
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或公开。
储蓄和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权:
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
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了公民隐私权的完整内容,旨在保护公民的个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不被他人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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