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享受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次性抚恤金
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除按照规定发给其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
烈士遗属可以定期领取一定的抚恤金,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制定。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六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烈士褒扬金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其他优待
烈士遗属在医疗、住房、子女入学入伍及退役就业等方面享受优待。
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
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这些待遇旨在保障烈士遗属的基本生活,并体现国家对烈士及其家庭的尊重和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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