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终局裁决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省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国务院的复议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公安机关的出入境管理决定
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3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综上所述,行政终局裁决主要包括省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国务院的复议决定以及公安机关的出入境管理决定。这些裁决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具有最终性,不再受司法审查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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